12 下列何者屬於公務人員保障法保障之對象?
(A)武職軍官
(B)未兼行政職之國立高中教師
(C)民選首長
(D)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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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5), B(211), C(233), D(3706), E(0) #2822365

詳解 (共 8 筆)

#5462145

任用法所稱的公務人員 
 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懲戒法的公務員
 並無明文規定,實務上係採廣義的公務員即以服務法第24條所謂的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服務法的公務員
 公務員法第24條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銓敘部相關釋例
  駐衛警、聘雇人員本法適用對象;技工、工友本法適用對象。
保障法所稱公務人員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適用)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準用)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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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4918
看到 #依法任用 
選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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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0055
#555

凡使用公務人員名稱者,包括上開公務人員任用法,以及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陞遷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等,均不適用於武職人員。是公務人員在現行公務員法制上,乃指常業文官(或稱常任文官)而言,不含武職人員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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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1545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

一、適用對象: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規定,凡法定機(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但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我國公務員之法制中,常有「公務員」或「公務人員」之用語。 兩者之區別,乃在於 「公務員」之適用範圍較「公務人員」為廣。 前者,除政務官及事務官外,亦包含依法 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者;後者,僅指事務官而已,不包含政務官及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者。綜上,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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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0878
記誦要點 依法任用、專任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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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1869

考試上的就是公務""員

1.國家賠償法(最廣義)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1)國家賠償法對公務員的定義最為寬鬆,只要是依法令從事公務者即為公務員。因此不論是否經任用程序、是否領有俸給、有無職權皆非所問。
(2)就國家賠償法的定義,國營事業、公立醫院之醫師、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等等;即各級行政機關以及行政附屬組織之服務人員皆屬之。
2.刑法(廣義)
(1)刑法第10條第2項: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2)就刑法對於公務員的定義而言,相對國家賠償法略為限縮。其相異之處在於,刑法所稱之公務員除依法令從事公務之外,還需具備法定職權。
3.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1)就此定義來看,僅限於領有俸給之職務才是本法所稱的公務員,相對於刑法與國家賠償法,條件又更為嚴格。
(2)依地方制度法第85條,各級地方首長及縣市議員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因此,亦為本法所稱之公務員。
(3)另外大法官解釋第24號認為,國營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若有領受俸給者,也屬於本法所稱之公務員 。
(4)立法委員並非本法所稱之公務人員
立法委員為政務官,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稱之中央公職人員 。
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3條:「立法委員待遇之支給,比照中央部會首長之標準 。」並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故不屬於公務人員服務法所謂依法受有俸給之公務員。
(5)學校職員以及兼任行政職的教師亦為本法適用範圍:
公立學校教師並非本法所稱之公務人員,但有兼任行政職之教師,就其兼任行政職務適用本法。因此兼任行政職的教師仍為本法所稱之公務人員(釋字第308號之意旨) 。
4.公務人員保障法(狹義)
(1)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前項公務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2)與公務員服務法比較,本法完全排除了政務官。換句話說,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第2項中排除了由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如各級地方首長、民意代表),以及由其指派且任期不確定的官員(其去留隨政策、政黨進退,如各部會首長)。
5.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條,最狹義)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關於公務人員之定義為:「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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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8034
一、適用對象: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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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1871
最狹義公務人員是考試文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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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77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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