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公務員退休後,不得主張下列何種權益?
(A)由政府負最後保證支付退休金責任
(B)再任支領超過基本工資薪酬私立大學教師
(C)支領月退休金公務員死亡後,配偶旋即再婚後請求遺族遺屬金
(D)任職退休前職務無關之私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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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4), B(593), C(2617), D(266), E(0) #2796445
統計: A(174), B(593), C(2617), D(266), E(0) #2796445
詳解 (共 7 筆)
#5456305
14 公務員退休後,不得主張下列何種權益?
(A)由政府負最後保證支付退休金責任 ✔️
(B)再任支領超過基本工資薪酬私立大學教師✔️
(C)支領月退休金公務員死亡後,配偶旋即再婚後請求遺族遺屬金 (⚠️要沒有再婚才可ಥ_ಥ)
(D)任職退休前職務無關之私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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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1856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金第43條:
I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後,另核給其遺族遺屬一次金。其應核給金額,除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外,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II 亡故退休人員無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遺族者,其遺屬一次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時,其應領之遺屬一次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遺屬一次金由同一順序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
III 同一順序遺族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其遺屬一次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二項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項規定領受。
IV 前三項具有遺屬一次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II 亡故退休人員無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遺族者,其遺屬一次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時,其應領之遺屬一次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遺屬一次金由同一順序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
III 同一順序遺族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其遺屬一次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二項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項規定領受。
IV 前三項具有遺屬一次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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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8888
公務員懲戒法免除職務,不得再任公務員
公務人員考績法免職,丁等、一次記兩大過,仍有再任公務員之可能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2844-8628e-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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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2241
(A) 由政府負最後保證支付退休金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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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0658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
第 77 條
退休人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一、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二、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
(一)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
(二)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三)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四)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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