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受懲戒處分之公務員對於懲戒案件之判決,得提起何種救濟?
(A)異議
(B)訴願
(C)再審
(D)行政訴訟
統計: A(116), B(289), C(2223), D(1364), E(0) #1869292
詳解 (共 9 筆)
公務員懲戒法
第 64 條
懲戒案件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合議庭之組織不合法。
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裁判。
四、參與裁判之委員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 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五、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 偽造、變造。六、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判決基礎之刑事判決,依其後 之確定裁判已變更。
七、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
八、就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
九、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牴觸憲法。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再審之訴,於原處分執行完畢後,亦得提起之。
附上法條,給各位參酌,思考哪些回答正確或錯誤^^
懲戒
公務員懲戒法 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懲戒案件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後略)
懲處
公務人員保障法 法規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後略)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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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獎懲-懲戒懲處大不同(FROM公懲會宣導摺頁)
※注意最下方救濟方式,不同懲處處分,救濟不同(右下方)
另,6F ryanxie42說得沒錯
司法體系→懲戒
行政體系→懲處
都是公務員被處罰,但處罰機關不同,救濟方式就不同,不可混為一談
又,懲處再分為「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工作條件處置」
兩者救濟方式也有區別
對公懲會之議決,有法定事由,得向公懲會聲請再審。
現行公務員懲戒案件之救濟:
不變期間內,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但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
,亦有效力。
不在此限。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
效力。
關於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之規定,於抗告準用之。
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
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懲戒法庭之組織不合法。
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四、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
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五、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已證明係虛偽或偽造、變造
。
六、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
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
七、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
八、就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
九、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牴觸憲法。
司法體系用懲戒,行政用懲處,所以不滿意司法判決就只能再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