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上規定應給予當事人或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情形?
(A)行政機關作成限制人民權利之處分
(B)當事人參加聽證程序
(C)當事人與行政機關訂定負有給付義務之行政契約
(D)行政機關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合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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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1340), C(1491), D(1495), E(0) #3143464
統計: A(101), B(1340), C(1491), D(1495), E(0) #3143464
詳解 (共 8 筆)
#5914453
行政程序法
(A)第102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B)第61條
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D)第116條
Ⅰ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二、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
Ⅱ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Ⅲ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 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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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選項,法條也只寫得讓當事人陳述意見呀。不過選擇題要選最正確的答案,行政契約,法條的確沒有寫到要讓當事人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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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1138
行政契約沒有「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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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2076
不知為何非常簡單的題目要定義為困難
A只要是民主法治國,凡涉權利之處分本就應陳述意見
B聽證本來就是用來發表意見的,不然參加要幹嘛?
C契約必書面,遊戲規則早已寫好寫滿,且還負有義務,自當不必再給陳述意見,拖延效率
D機關都已違法了,還不給別人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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