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行政訴訟管轄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定行政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B)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專屬公務員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C)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D)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直接上級行政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應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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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3), B(1841), C(209), D(1531), E(0) #3143468
統計: A(593), B(1841), C(209), D(1531), E(0) #3143468
詳解 (共 8 筆)
#5929647
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得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C)第 13 條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D)第 1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行政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行政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審判權者。
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者。
三、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前項聲請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或直接上級行政法院為之。
(C)第 13 條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D)第 1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行政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行政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審判權者。
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者。
三、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前項聲請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或直接上級行政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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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1075
專屬應改為得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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