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予准許訴之變更或追加之情形?
(A)訴訟標的之請求雖有變更,但其請求之基礎不變
(B)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
(C)應提起撤銷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D)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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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7), B(641), C(2610), D(1093), E(0) #3152158
統計: A(697), B(641), C(2610), D(1093), E(0) #3152158
詳解 (共 10 筆)
#5938949
行政訴訟法111條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訴之變更或追加,應予准許:
一、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
二、訴訟標的之請求雖有變更,但其請求之基礎不變。
三、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
四、應提起確認訴訟,誤為提起撤銷訴訟。
五、依第一百九十七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許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前三項規定,於變更或追加之新訴為撤銷訴訟而未經訴願程序者不適用之。
對於行政法院以訴為非變更追加,或許訴之變更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但撤銷訴訟,主張其未經訴願程序者,得隨同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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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6513
C選項前後顛倒了,依行政訴訟法111條,改為應提起確認訴訟,誤為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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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6528
(C)應提起確認訴訟,誤為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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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確認訴訟有一個是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而一般人民可能不懂,或是以為行政處分仍然存在,誤提起撤銷訴訟,但實際上是要提確認訴訟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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