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B)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C)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D)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所為不利益於共同訴訟人之行為,其效力僅及於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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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3), B(789), C(75), D(974), E(0) #3164206
統計: A(273), B(789), C(75), D(974), E(0) #3164206
詳解 (共 4 筆)
#5967876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行政訴訟法 第 39 條(必要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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