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財產遭受特別犧牲,得採行何種請求權?
(A)請求國家賠償
(B)請求損失補償
(C)請求回復原狀
(D)請求撤銷原強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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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 B(1942), C(32), D(11), E(0) #3164209
統計: A(131), B(1942), C(32), D(11), E(0) #3164209
詳解 (共 2 筆)
#6004212
行政執行法第41條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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