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和解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僅限於法律關係之部分,始得和解
(B)須雙方讓步始得成立和解契約
(C)無須經職權調查,即可成立和解契約
(D)須得上級機關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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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0), B(3274), C(246), D(231), E(0) #2686418
統計: A(200), B(3274), C(246), D(231), E(0) #2686418
詳解 (共 5 筆)
#4705815
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和解契約之前提要件:
1.須事實或法律關係不確定
2.須該不確定狀況無法經由職權調查排除
3.須雙方當事人互相退讓
資料來源:林清老師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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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6085
訂立和解契約時必須雙方合意願意和解 當下若同意則不能再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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