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關於行政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外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經主管機關駁回者,本國籍配偶得主張其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為救濟
(B)刑事被告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檢察機關申請閱覽
卷宗遭否准者,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救濟
(C)公務人員如單就年終考績考評丙等有所不服,因考績案尚須送銓敘部審
定,故不得單獨對該年終考績評定提起行政訴訟
(D)對怠於依課予義務訴訟判決之法律見解作成行政處分之行政機關,得依
法課處怠金以督促其履行作成處分之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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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8), B(410), C(420), D(2592), E(0) #2686426
統計: A(938), B(410), C(420), D(2592), E(0) #2686426
詳解 (共 10 筆)
#4687409
(B)刑事被告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檢察機關申請閱覽卷宗遭否准者,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救濟
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5 月份第 2 次、6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 議:
二、被告申請閱卷部分
按被告在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向檢察機關申請閱覽、抄錄該刑事案件卷宗,而遭否准,致生公法上爭議時,如其係以告訴、告發或自訴犯罪為目的,或作為要求更正偵查筆錄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記載理由之用,且未引用政府資訊公開法或檔案法等行政法規為其申請之依據,此等公法爭議本質上屬廣義之刑事司法事務,應循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為救濟,高等行政法院無審判權限。但其申請案中如無前述「訴追犯罪」或「要求更正偵查筆錄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記載理由」之目的存在,或逕引用政府資訊公開法或檔案法等行政法規作為其申請之依據者 ,因為現行法律對其爭議救濟程序無特別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 2條規定,此公法上爭議應依循一般行政爭訟程序解決,且高等行政法院對之有審判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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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0424
為A選項補充最新的111年憲判字第20號【請求准許發給外籍配偶居留簽證案】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外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經主管機關駁回,本國配偶……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僅係就是否符合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之要件所為決議,其固未承認本國(籍)配偶得以自己名義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惟並未排除本國(籍)配偶以其與外籍配偶共同經營婚姻生活之婚姻自由受限制為由,例外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之可能。於此範圍內,上開決議尚未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本國(籍)配偶之婚姻自由與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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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8327
請問選項C要怎麼改才正確?
知道不管什麼等第都屬行政處分,但題目敘述看不是很懂QQ
求大神解惑
謝謝
知道不管什麼等第都屬行政處分,但題目敘述看不是很懂QQ
求大神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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