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者不得作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之理由?
(A)當事人主張原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
(B)當事人主張原審應適用行政機關發布之解釋函令,法院未具理由說明為何不適用
(C)原告聲請鑑定,原審法院未送鑑定,且未說明理由
(D)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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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0), B(430), C(195), D(574), E(0) #2938780
統計: A(710), B(430), C(195), D(574), E(0) #2938780
詳解 (共 8 筆)
#5519842
第 242 條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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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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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2384
沒有說明理由或是理由矛盾:都是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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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7591
行政訴訟法第242條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行政訴訟法第243條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三、行政法院於審判權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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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8143
行政訴訟是兩審制,最高行政法院是法律審。
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只能主張:
• 法律適用錯誤(例如法條解釋錯誤)
• 程序違法(例如違反當事人聽審權、沒有通知開庭等)
• 程序違法(例如違反當事人聽審權、沒有通知開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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