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特別犧牲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於補償費發給或經合法提存前仍保有該土地之所有權
(B)需用土地人不於公告期滿完畢後 15 日內將應補償地價及其他補償費額繳交主管機關發給完竣 者,其徵收土地之核准失其效力
(C)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惟對於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者,可以命令規定繼 續使用,無須辦理徵收補償
(D)個人行使財產權仍應依法受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之限制,因此類責任使財產之利用受有合 理限制,不成立特別犧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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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92), C(1239), D(251), E(0) #2938781
統計: A(64), B(92), C(1239), D(251), E(0) #2938781
詳解 (共 5 筆)
#5947565
特別犧牲
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財產遭受損失,若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者,國家應予合理補償
公用地役關係之成立要件
有些道路是未經政府徵收、所有權仍為私人擁有的土地。這些土地雖然仍然為私人所有,但事實上卻是供公眾通行,以致於土地所有權人無法對其土地為通常的利用
釋字400號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
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
【解題】
題目中「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頗令人玩味,於此,釋字第400號指出,若所有權人對土地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將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同時,在某一道路範圍內,有的土地要徵收,而「既成道路」卻不用徵收,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與平等原則相違
【延伸/補充】
土地法第233條
征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及其他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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