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和解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僅限於法律關係之部分,始得和解
(B)須雙方讓步始得成立和解契約
(C)無須經職權調查,即可成立和解契約
(D)須得上級機關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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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2), B(2821), C(275), D(268), E(0) #2687390
統計: A(242), B(2821), C(275), D(268), E(0) #2687390
詳解 (共 6 筆)
#4817321
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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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0054
法務部99 年 12 月 30 日法律字第 0999055890 號函略以:
和解契約,一般認為應具備下列要件始得為之:
- 須事實或法律關係不確定。兼指在主觀及客觀上不明。
- 該不確定狀況無法經由職權調查排除。不明之狀況經行政機關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時,始得締結和解契約。
- 締結和解契約符合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
- 須雙方當事人互相退讓。所謂和解者,本質上即必須雙方當事人互相退讓妥協,如僅當事人一方向他方全面屈服,即非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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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094
行政程序法§136: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A)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B)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D)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B)得與人民和解 ➡️「雙方」
(D)「無需上級機關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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