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行政罰法規定,對共同違法行為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區分共同正犯、教唆或幫助犯
(B)共同實施違法行為者,不問其故意或過失,一律以共同行為予以處罰
(C)處罰之輕重依各行為人參與情節決定之
(D)因身分成立之違反行政法義務行為,無身分之共同行為人仍應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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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6), B(2760), C(282), D(500), E(0) #2687392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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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 14 1

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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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1892

To: 種下心願 

刑法的教唆犯/幫助犯是根據被教唆/被幫助之人所犯之罪來論罪,可參考刑法第29/30條。

簡單說,刑法上對於創造別人犯意幫助他人犯罪的行為人可以處罰,但行政罰法只對於實際上有做違法事情的人分別處罰。舉例來說,在行政罰法上 A教唆B、C亂丟垃圾,B、C也真的亂丟垃圾,被處罰的只會是B、C,然後對於B、C一起亂丟垃圾的行為是分別處罰(例如兩人各罰1000元,而不是兩人共同負擔1000元),但假如採刑法的教唆犯就變成A也可以罰。

以上,不知道有沒有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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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5754
行政罰法第 14 條 (故意共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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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2530
行政罰法第 14 條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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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1235
行政罰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故意共同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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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7519

刑法很爛  有誰可以解釋一下,樓上的"立法理由"的大概意思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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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0078

我國行政罰不採行法有關教唆犯、幫助犯之概念 →教唆犯、幫助犯原則上不處罰 EX:乘客請計程車司機超速,乘客無罪 再著手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前於準備階段加以協助,雖然與他人事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具有關係,但因本法並不處罰造意或幫助的行為,因此應不再處罰範圍。如虛設行號、販賣發票予營利事業、買受人事後持以逃漏稅捐,並未參與逃漏稅,故不成立共同正犯
來源:上課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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