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行政罰法規定,對共同違法行為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區分共同正犯、教唆或幫助犯
(B)共同實施違法行為者,不問其故意或過失,一律以共同行為予以處罰
(C)處罰之輕重依各行為人參與情節決定之
(D)因身分成立之違反行政法義務行為,無身分之共同行為人仍應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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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6), B(2760), C(282), D(500), E(0) #2687392
統計: A(216), B(2760), C(282), D(500), E(0) #2687392
詳解 (共 7 筆)
#4703668
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1項
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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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7519
刑法很爛 有誰可以解釋一下,樓上的"立法理由"的大概意思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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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0078
我國行政罰不採行法有關教唆犯、幫助犯之概念 →教唆犯、幫助犯原則上不處罰 EX:乘客請計程車司機超速,乘客無罪 再著手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前於準備階段加以協助,雖然與他人事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具有關係,但因本法並不處罰造意或幫助的行為,因此應不再處罰範圍。如虛設行號、販賣發票予營利事業、買受人事後持以逃漏稅捐,並未參與逃漏稅,故不成立共同正犯
來源:上課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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