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規定,因公務員行為所產生之國家賠償責任,關於其成立要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人民之損害須與公務員之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
(B)公務員之行為僅限於積極之作為行為
(C)公務員之侵害行為須為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D)公務員之不法侵害限於有故意或過失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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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3230), C(64), D(157), E(0) #2687400
統計: A(34), B(3230), C(64), D(157), E(0) #2687400
詳解 (共 5 筆)
#4733099
國家賠償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怠於執行職務--> 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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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5530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規定,因公務員行為所產生之國家賠償責任,關於其成立要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B
(A)人民之損害須與公務員之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 -〉O
(B)公務員之行為僅限於積極之作為行為 -〉X, 亦包括消極不作為,如栽量縮減至零時
(C)公務員之侵害行為須為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O
(D)公務員之不法侵害限於有故意或過失之行為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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