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非為再審之事由?
(A)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B)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
(C)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
(D)違背特別審判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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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6), B(1662), C(144), D(2113), E(0) #2687396

詳解 (共 9 筆)

#4757753

夭壽哩!行訴的再審事由有14款要怎麼背?

用打羽毛球做個簡單的聯想==> 要能回戴資穎的球,必須學會"真偽顯形明確"的技巧。

==擷取關鍵字==>回戴資,真偽顯形明確==諧音==>迴代織,斟偽顯刑明確

= 依法律或裁判應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理或代表。

= 判決法院之組不合法。

= 當事人發現未經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為限。

         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酌。

= 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造或變造。

         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陳述。

= 適用法規有錯誤 。

        判決理由與主文有矛盾。

= 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事上之罪。

        當事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關於該訴訟有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

= 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而與涉訟。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定判決 = 為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

       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


希望能幫助到您記憶。 順便感謝小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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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1781
提醒!民法、刑法、行政法再審事由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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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3198

行政訴訟法 273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

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但他造已承認其訴
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代表人、管理
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
十、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
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或得使用該判
決或和解。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
有利益之裁判為限。
十四、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
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
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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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8167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一項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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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0486

想請問D

行政訴訟沒有特別審判籍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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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0880
摩友口訣:錯矛組迴未  明職代偽言  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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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1805
這題要憑運氣還是憑感覺啦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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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824
第 49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十、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
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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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0913
第 273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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