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非為再審之事由?
(A)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B)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
(C)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
(D)違背特別審判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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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7), B(1700), C(170), D(2340), E(0) #2686424

詳解 (共 8 筆)

#4678487

行政訴訟法273(再審事由)

1.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2.  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

3.  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4.  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A)

5.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6.  當事人知他造知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再此限

7.  參與裁判知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

8.  當事人知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關於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

9.  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C)

10.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

11.為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

12.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B)

13.當時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但已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為限。

14.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絕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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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3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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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第8點 錯字"指"  沒改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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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口訣:來自摩友

回戴資(穎),真偽顯行明確

跟戴資穎打球,回球時要判斷真偽、行動、明確(差不多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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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803119
特別審判籍(民訴§3至§20)
以某特定人為被告時,僅限於某種類內容之訴訟,得向某法院起訴之謂。特別審判籍規定於民訴§3至§20。其中除民訴§10為專屬管轄外,其餘事件至少均得就「普通審判籍法院」及「特別審判籍法院」二擇一,而為管轄之競合;亦即除專屬管轄外,特別審判籍並不排斥普通審判籍。
1.因財產權涉訟之審判籍(民訴§3、§4、§5)
2.因業務涉訟之審判籍: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訴§6)。
3.因船舶涉訟之審判籍(民訴§7、§8、§15第2、3項)
4.因社員資格涉訟之審判籍:公司或其他團體或其債權人,對於社員或社員對於社員,於其社員之資格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該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訴§9)
5.因契約涉訟之審判籍: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訴§12)
6.因票據涉訟之審判籍: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49
1
#4700334
再審:原判決之原告或被告。再審之訴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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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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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7809
謹記民法與行政法的再審事由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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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
#4677847
摩友口訣:錯矛組迴未  明職代偽言  變...
(共 86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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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7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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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6219
第 27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經判決為無理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上訴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A)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但當事人知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未於該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爭執者,不在此限。
六、當事人知他造應為送達之處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偽造或變造(C)
十、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和解或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和解或調解。(B)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判決為限。
十四、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規範,經憲法法庭判決宣告違憲,或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與憲法法庭統一見解之裁判有異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懲戒訴訟不能開始、續行或判決不受理、免議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一項第十三款情形,以當事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不能於該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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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77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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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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