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關於相對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該處分之事由,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處分之作成,適用法規錯誤
(B)行政處分之理由與主旨顯有矛盾
(C)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之變更
(D)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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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0), B(633), C(295), D(326), E(0) #2796562
統計: A(650), B(633), C(295), D(326), E(0) #2796562
詳解 (共 9 筆)
#5771257
行政程序法第128 條 (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處分之要件與期間)
I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C)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D)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 (再審之事由)
I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B)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
十、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為限。
十四、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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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9400
顯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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