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執行分署查封甲所有價值新臺幣 3,000 萬元之建物,甲不服該執行方法時,得聲明異議
(B)乙雖懷孕 7 個月,但身心健康良好,於行政執行程序中,仍得予以管收
(C)丙持刀自殺,警察為避免其發生不幸,得將其管束
(D)行政執行分署對執行債務人丁處以怠金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先以書面限期該執行債務人 履行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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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1555), C(43), D(75), E(0) #2796568
統計: A(54), B(1555), C(43), D(75), E(0) #2796568
詳解 (共 6 筆)
#5437874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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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7875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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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8464
對不起,我知道答案是A,可是我那時候看到的是D。行政執行分屬可以處相對人怠金嗎?行為不行為義務那章,我以為是由原處分機關執行,所以應該是原處分機關處以怠金,是吧?
第 4 條 (執行機關的分配)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第 三 章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第 27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第 28 條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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