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人民權利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私立大學對於學生所為非屬退學性質之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之基本權利時,學生得依法提 起相應之行政爭訟
(B)公立國中學生不服學校基於教育目的對其所為之公權力措施,縱屬顯然輕微之干預,仍得依法 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
(C)各級學校及其教師對學生所為之教育或管理措施享有專業判斷餘地,法院及其他行政爭訟機關 應予以較高之尊重
(D)公務人員不服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者,得於循申訴、再申訴程序未果後,則按相關措施之性質, 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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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 B(1098), C(170), D(214), E(0) #2796573
統計: A(119), B(1098), C(170), D(214), E(0) #2796573
詳解 (共 4 筆)
#5231493
釋字784
學校對學生所為之公權力措施,縱未侵害學生受教育之權利,亦有侵害前揭其他權利之可能。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惟如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則僅能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不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係對具學生身分者提起行政爭訟權之特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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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3281
為維持學校秩序或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未侵害其受教權,不許其提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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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2749
釋字第784號
輕微干預舉例:老師上課要播影片教學,還是要用課本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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