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國家賠償之請求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賠償義務機關於接獲人民賠償請求時,應即進行協議程序
(B)國家賠償之請求得以言詞提出
(C)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並得作為執行名義對賠償義務機關強制執行
(D)國家賠償之請求權,自損害發生起,逾 5 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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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1283), C(100), D(133), E(0) #2796576

詳解 (共 3 筆)

#5244606

(A)賠償義務機關於接獲人民賠償請求時,應即進行協議程序 

§10 II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

(B)國家賠償之請求得以言詞提出 

§10 i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C)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並得作為執行名義對賠償義務機關強制執行

§10ii 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D)國家賠償之請求權,自損害發生起,逾 5 年不行使而消滅 

§8I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II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五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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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95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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