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者不構成國家補償?
(A)警察追捕人犯,意外傷及無辜民眾
(B)主管機關禁止屋主封閉騎樓擺攤營業
(C)主管機關禁止私有既成道路用地圍籬阻礙交通
(D)主管機關限制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興建個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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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 B(1278), C(66), D(108), E(0) #2796575
統計: A(145), B(1278), C(66), D(108), E(0) #2796575
詳解 (共 4 筆)
#5244597
J564 騎樓禁止擺攤案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就私有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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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1444
警察開槍打到人民,是非法的事實行為,無論有無故意過失皆有國賠法之適用,屬於無過失責任。
如果是因為逮捕犯人的過程,不得已破壞人民的財產權,倒能夠理解是衡諸利益下的行為(雖然行政補償也沒要求公務員要思考周全行動後才適用),逾越人民一般忍受義務使構成特別犧牲,方有行政補償適用。
但是有什麼情況下是為了逮捕人犯,非傷害人民不可的狀況嗎?侵害到人民的生命身體法益,難謂非違法行為吧?請各位同學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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