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文書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寄存送達,乃一般送達、補充送達或留置送達均無法完成送達時之輔助、 替代手段
(B)行政程序法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 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
(C)一般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或寄存送達,均以使應受送達人確實知悉應受送達文書為發生 送達效力之要件
(D)相關機關對行政文書送達之程序規範應如何制定,在合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下,自得裁 量決定之,而屬立法形成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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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9), B(126), C(1097), D(227), E(0) #2796570

詳解 (共 6 筆)

#5545880
釋字797號(C) 只要使應受送達人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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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5513
容易搞混的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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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0624
(C)一般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或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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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0102
釋字797號: 主旨:行政程序法第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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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6810
釋字第797號解釋理由書系爭規定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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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3144
(C) 一般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或寄存送達,以使應受送達人確實知悉應受送達文書為發生送達效力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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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送達前提是無法進行一般送達、補充送達或留置送達。
寄存送達時,應受送達人是無法立即知悉文書存在的,而是透過將文書寄存於特定機關並張貼送達通知書,使其處於「可得知悉」的狀態,而非「確已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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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送達、補充送達: 
    以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知悉或可得知悉行政文書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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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置送達: 
    應受送達人或其相關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 這同樣是以應受送達人或其相關人員知悉或可得知悉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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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寄存送達: 
    當無法以上述三種方式送達時,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機關或警察機關,並製作送達通知書,一份貼在門首,一份留給鄰居轉交或置於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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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77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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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97號【行政文書寄存送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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