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有關行政訴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交通違規裁罰處分,應先經訴願程序,始得提起行政訴訟
(B)對於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得提起確認該處分為違法之訴訟
(C)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應先經訴願程序,始得提起行政訴訟
(D)提起行政訴訟,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3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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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1281), C(136), D(138), E(0) #2796572
統計: A(60), B(1281), C(136), D(138), E(0) #2796572
詳解 (共 6 筆)
#5837272
(D)
行政訴訟法第106條
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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