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有關行政訴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交通違規裁罰處分,應先經訴願程序,始得提起行政訴訟
(B)對於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得提起確認該處分為違法之訴訟
(C)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應先經訴願程序,始得提起行政訴訟
(D)提起行政訴訟,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3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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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1281), C(136), D(138), E(0) #2796572

詳解 (共 6 筆)

#5240680
提起「確認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無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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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2606
(D)行政訴訟法第 106 條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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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0669
交通裁決事件起訴前,是否須經訴願等前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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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7272

(D)

行政訴訟法第106條

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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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7584
行政訴訟法§237-3 交通裁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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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950539
未解鎖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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