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中裁罰性不利益處分?
(A)限制某工廠之營運
(B)廢止某公司之營業登記
(C)限期改善違法行為
(D)公布違反義務者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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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236), C(1141), D(135), E(0) #2796567
統計: A(126), B(236), C(1141), D(135), E(0) #2796567
詳解 (共 3 筆)
#5244611
行政罰法 第2 條 (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要件)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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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9151
(C)限期改善違法行為→預防性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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