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法規命令經訂定後,行政機關僅上網公告,而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
紙,其效力為何?
(A)無效
(B)得撤銷
(C)仍發生效力
(D)尚未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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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8), B(60), C(206), D(908), E(0) #2796564
統計: A(468), B(60), C(206), D(908), E(0) #2796564
詳解 (共 3 筆)
#5244580
§157+最高法行政法院104年4月份第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第157 條 (法規命令之發布)
I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II 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
III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最高法行政法院104年4月份第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行政程序法第157條第3項規定,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此為法規命令之生效要件。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係屬文書(紙本)。網際網路並非文書(紙本),自非屬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2年11月6日工程企字第09200438750號函,將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本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情形,依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僅在網站上公告,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不能認已踐行發布程序,欠缺法規命令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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