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關於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再審之訴專屬於最高行政法院管轄
(B)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C)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行政法院如認為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D)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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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6), B(638), C(1421), D(2766), E(0) #2573245
統計: A(606), B(638), C(1421), D(2766), E(0) #2573245
詳解 (共 8 筆)
#4619152
Q 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關於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再審之訴專屬於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判決之原行政法院
(B)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裁定」駁回
(C)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行政法院如認為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判決」駁回
(D)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整理:
不合法→裁定駁回
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
雖有理由,原判決正當→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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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2202
裁判可分為「裁定」與「判決」。
裁定:針對「程序事項」做成,得不經言詞辯論,不服,於終局裁定後可提「抗告」
判決:針對「實體事項」做成,原則上需相對人言詞辯論,有法定判決書形式。不服,於判決確定後原則上得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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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8819

我是照著這個表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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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1084
再審之訴為形式的形成訴訟 既已進入有無理由之審查 當然要以判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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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0823
行政訴訟法
第275條
第278條
第275條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A)管轄。
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
對於上訴審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四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二項之情形,仍專屬原第一審行政法院管轄。
第278條
再審之訴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B)之。
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D)之。
第280條
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行政法院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C)之。
第280條
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行政法院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C)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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