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後依法向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若部分同意 備查,部分不同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對不同意備查部分,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主管機關同意備查
(B)甲就不同意備查部分,不得提起撤銷訴訟
(C)甲應就同意與不同意備查部分,一併提起撤銷訴訟
(D)甲得對不同意備查部分,提起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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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1), B(2057), C(345), D(508), E(0) #2687397

詳解 (共 9 筆)

#4735222
B)甲就不同意備查部分,不得提起撤銷訴訟

「備查」行政處分,合屬觀念通知之事實行為,
僅供行政機關事後監督之用,故不得提出課予義務或撤銷訴訟或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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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0231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9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人民向行政機關陳報之事項,如僅供行政機關事後監督之用,不以之為該事項之效力要件者,為「備查」,並未對受監督 事項之效力產生影響,其性質應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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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9473
決議:
按所謂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項規定,係指行政機關就 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 單方行政行為而言。又於人民向行政機關陳報之事項,如僅供行政機關事 後監督之用,不以之為該事項之效力要件者,為「備查」,並未對受監督 事項之效力產生影響,其性質應非行政處分。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成立 ,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或第 26 條第 1 項、第 53 條、第 55 條第 1 項)規定,經由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依同 條例第 31 條所定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之出席、同意而決議為之,屬於 私權行為,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申請報備處理原則第 3 點、第 4 點規定程序申請報備(報請備查), 係為使主管機關知悉,俾便於必要時得採行其他監督方法之行政管理措施 ,核與管理委員會是否合法成立無涉。故申請案件文件齊全者,由受理報 備機關發給同意報備證明,僅係對管理委員會檢送之成立資料作形式審查 後,所為知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觀念通知,對該管理委員會之 成立,未賦予任何法律效果,並非行政處分;同理,主管機關所為不予報 備之通知,對於該管理委員會是否合法成立,亦不生任何影響,仍非行政 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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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1782
本題考點是「定性」備查的性質。 最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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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6396
備查並非行政處分,所以不可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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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2308

103聯席

HB對私權關係的備查,僅供行政機關事後監督之用,非行政處分,屬於觀念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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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8172
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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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5826

https://lawswiki.one/行政法/備查

由於備查僅是處理事務發生法定效果後之通知,故備查並不發生法律上之效果,所以不屬於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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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2473
綜合上面:此一備查並非因為並未對此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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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772025
未解鎖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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