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甲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其所有土地之地目,主管機關予以核准,於核准函說明欄明載:「應確實依所核 准之地目為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否則應予註銷,並恢復原地目。」依行政法院見解,該說明欄之內容 係屬何種附款?
(A)解除條件
(B)停止條件
(C)廢止保留
(D)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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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6), B(457), C(1983), D(2284), E(0) #2098419

詳解 (共 10 筆)

#3656070
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 2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並非僅提醒不要違反的義務而已,而是授與利益時,要求相對人一定之作為、不作為或容忍義務
因此定性為附負擔的行政處分
273
1
#3734631

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有以下5種:

1. 期限:

    以將來確定會發生之事實作為對行政處分之限制,可分為以下三種

    A. 始期:使行政處分之效力延後發生。至始期屆至時始發生效力。

    B. 終期:使行政處分之效力終止。終期屆至時,行政處分亦隨之消滅。

    C. 期間:限於在一定時間內始為有效。該段有效之時間即為期間。

2. 條件:

    以未來不確定發生之事實作為對行政處分之限制,可分為以下二種

    A. 停止條件:條件成就時,行政處分之內部效力才會因此開始發生。

    B. 解除條件:條件成就時,行政處分之內部效力因此歸於消滅。

3. 負擔:

    除了行政處分主要內容之規制外,另外課予處分相對人一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

4.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廢止權之保留):

    作成行政處分的同時,行政機關亦預告了未來廢止行政處分之可能

5.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負擔之保留):

    作成行政處分的同時,行政機關亦預告了未來附加、變更或補充負擔之可能,在必要之情形時,行政機關得再於行政處分作成後,再課以負擔,或變更、補充原有負擔之內容。


參考來源:三民輔考之行政處分之附款-法定附款種類

95
1
#5042467

SHUNGHSU 

負擔,是一個可以單獨救濟的附款,通說以其為獨立的行政處分,所以你要讓他失效就必須再另做一個行政處分,或去打行政爭訟來廢棄。

但是解除條件是你條件成就直接失效,不用任何額外的處分來廢止他。

「應確實依所核 准之地目為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否則應予註銷,並恢復原地目。」

這邊的註銷應該是有(侵益)行政處分的性質在,不然的話如果是解除條件通常就直接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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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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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4195

回9F 邵心渝

題目中「應確實依所核 准之地目為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否則應予註銷,並恢復原地目。」

負擔是針對對方可以自己辦到的事情,本題「不得移作他用」通常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移作他用

而保留廢止權是擔心未來可能會有甚麼變數,通常是你無法掌握的事項(自己做不到),而預告未來可能會廢止


75
0
#4335345

停止條件:照我說的做後才給你

解除條件:做完之後我收回來

負擔:先給你 但要照我說的做

出處:25題 7F 影俠客 大大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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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6837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2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法律問題:

A公司於民國87年7月間,以其工廠生產過程中產生大量廢水,必須增置污染防治設施,而原設廠用地無適當空間可資利用等由,向經濟部工業局(下稱工業局)提報「增置污染防治設施增加使用毗鄰之非都市土地(下稱系爭毗連用地)擴展計畫書」(下稱擴展計畫書),經工業局以89年1月11日函(下稱系爭核准函)核定其擴展計畫書,並發給工業用地證明書,俾A公司憑以辦理系爭毗連用地由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並於系爭核准函說明欄載明系爭毗連用地「應確實依所提報擴展計畫書規劃及配置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否則應予註銷並恢復其原來變更用地前之土地編定」等內容則系爭核准函究係附負擔之行政處分?或係附保留廢止權之行政處分?

決      議:

經濟部工業局於民國89年1月11日在核定興辦工業人所提報擴展計畫書,並發給工業用地證明書之核准函說明欄明載毗連用地「應確實依所提報擴展計畫書規劃及配置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否則應予註銷並恢復其原來變更用地前之土地編定」等內容,其中前段「應確實依所提報擴展計畫書規劃及配置使用,不得移作他用」,雖是重申88年12月31日修正公布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項、第59條第1項前段、第61條第1項暨85年5月23日修正發布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2條有關毗連用地「應按照核定計畫完成使用,不得違反使用或不依核定計畫使用」之規定,然後段「否則應予註銷並恢復其原來變更用地前之土地編定」,並非法令規定違反前段所舉法定義務之效果,而是經濟部工業局作成上開發給工業用地證明書核准函之授益處分,同時結合處分相對人「應按照核定計畫完成使用,不得違反使用或不依核定計畫使用」之作為及不作為義務,以之作為決定「核准增加使用毗連用地設置污染防治設施」之前提要件,在處分相對人違反此作為及不作為義務時,處分機關得廢止該授益處分,此授益處分應認為附負擔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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