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關於撤銷訴訟之提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亦得提起撤銷訴訟
(B)對於已廢棄之行政處分,自可提起撤銷訴訟
(C)建築主管機關命人民拆除違建,未拆除前發生大地震,該部分已全部倒塌,人民仍可提起撤銷訴訟
(D)稅捐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核發稅單,義務人雖已自行繳納,其不服時仍可提起撤銷訴訟
統計: A(498), B(332), C(597), D(3949), E(0) #2098436
詳解 (共 7 筆)
按對於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之目的,在於解除行政處分的規制效力,是以行政處分之規制效力如果存在,原則上即有提起撤銷訴訟之實益。又行政處分之執行與其規制效力之存續係屬兩事,已執行完畢之行政處分,如其規範效力仍然存在,且有回復原狀之可能者,行政法院仍應准原告提起撤銷訴訟以為救濟(D),除非行政處分已執行,且無回復原狀之可能,或行政處分規制效力已因法律上或事實上之原因而消滅,始認其欠缺提起撤銷訴訟之實益(A)(C),而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許其依法提起確認該行政處分違法訴訟。此綜觀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6條、第196條之規定意旨自明(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1046號判決)
(B)對於已廢棄之行政處分,自可提起撤銷訴訟→須為有效的行政處分才可提起
撤銷訴訟:有回復原狀可能 (ex:義務人雖已自行繳納,可要求退已繳納部分)
確認訴訟:無回復原狀可能 (ex:房子被拆,不能回復)
ABC都是生米煮成熟飯,無法改變了,提撤銷也沒用。
答案就是D了,有機會可以退錢
回樓上昕哥
依照行政訴訟法237-1條:
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
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七條第五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一般給付
合併提起前項以外之訴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三、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四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以下考題
1、丁於某日因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 條及第 37 條第 5 項之裁決,欲提起撤銷訴訟,下列敘述何者 錯誤? (106年鐵路員級)
(A)此事件應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
(B)此事件須經由言詞辯論為之
(C)對此事件提起之撤銷訴訟,應於裁決書送達後 3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D)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認原裁決違法或不當者,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決。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
(A)對於交通違規罰鍰提起之撤銷訴訟
(B)主張沒入汽車處分無效之確認訴訟
(C)撤銷訴訟中合併請求返還汽車牌照
(D)請求返還拖吊保管車輛之給付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