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某健保特約診所未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調整後之藥品價格申請給付,經該署核減申請藥品價
額。依司法實務見解,該診所不服,可尋求下列何種權利救濟?
(A)訴願、撤銷訴訟
(B)訴願、課予義務訴訟
(C)一般給付訴訟
(D)確認違法訴訟
統計: A(1922), B(1228), C(2801), D(164), E(0) #2098434
詳解 (共 9 筆)
健保是行政契約
行政契約與事實行為提一般給付訴訟
我的解答邏輯
某健保特約診所未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調整後之藥品價格申請給付,經該署核減申請藥品價 額。
1. 行政訴訟法第八條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
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
之給付,亦同。
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
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
為請求。
2. 診所不滿的點是錢變少了,想要拿更多,所以是給付訴訟。如果是申請給付遭否准的話(錢拿不到),才會是撤銷訴訟併一般給付。
健保署有給只是給少了。
對給予之金額有異議是提一般給付訴訟
敗在題目看不懂><
嘗試自己舉例,有誤請告知:
本來一份藥8元,後來健保署調整價格變成10元
某特約沒有依照10元(調整後)的價格申請給付,而是按照原來的價格8元(調整錢)申請,申請完成後才發現可以申請10元的!
假設要購買100份
診所只拿到了800元(有被核准很好,不用撤銷),但依照調整後的價格應該是可以拿到1000元的,相差的價格200元,診所可以提一般給付訴訟,請該署再把金額補齊
釋字533號
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有關事項,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約定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被保險人醫療保健服務,以達促進國民健康、增進公共利益之行政目的,故此項合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締約雙方如對契約內容發生爭議,屬於公法上爭訟事件,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第八條第一項:「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規定,應循行政訴訟途徑尋求救濟。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與中央健康保險局締結前述合約,如因而發生履約爭議,經該醫事服務機構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程序提請審議,對審議結果仍有不服,自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不是行政處分嗎?
有疑問??if申請給付遭否准,不是課訴??
45 某健保特約診所未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調整後之藥品價格申請給付,經該署核減申請藥品價額。依司法實務見解,該診所不服,可尋求下列何種權利救濟?
(A) 訴願、撤銷訴訟
(B) 訴願、課予義務訴訟
(C) 一般給付訴訟
(D) 確認違法訴訟
(C)行政訴訟法§8: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8後段: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健保診所基於行政契約(VV)關係,向健保署請求給付健保藥品價格,但健保署認為診所提出的藥品金額有誤,所以給了現在認定的金額(比診所提出的金額少)
(而非診所以人民地位向健保署提出申請,申請遭否(否准處分為VA))
→這時候健保診面臨的是,為何健保署(VV他方)給付金額變少?
→因此健保診所認為依公法上契約發生健保署應補足金額之給付,按行政訴訟法§8,健保診所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