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教育主管機關撤銷核發甲之獎學金處分,教育主管機關應如何向甲請求返還其已受領之金額?
(A)應以書面作成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甲返還
(B)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甲返還
(C)應直接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D)應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公法上債權不存在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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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73), B(889), C(61), D(44), E(0) #2098418
統計: A(5073), B(889), C(61), D(44), E(0) #2098418
詳解 (共 5 筆)
#3674917
行政程序法
第 127 條 第3項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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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502
第 127 條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
,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
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
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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