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甲向主管機關申請提供某國民中學有關國家賠償事件之事故調查報告書,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下列
敘述何者錯誤?
(A)甲應以書面申請該資訊之提供
(B)甲申請時,應說明申請該資訊之用途
(C)主管機關原則上應於受理甲申請提供之日起 15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D)主管機關得以該資訊已檢送回該國民中學為由,逕予駁回甲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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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228), C(670), D(5315), E(0) #2098427
統計: A(118), B(228), C(670), D(5315), E(0) #2098427
詳解 (共 4 筆)
#3706878
第十條 (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要式規定)
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設籍或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 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申請人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及通訊處所。
三、申請之政府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
四、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
五、申請日期。
第十二條 (政府機關受理資訊提供之處理期限)
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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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2221
D 政府資訊公開法17條:應說明原因,應函轉該機關並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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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7210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7條
政府資訊非受理申請之機關於職權範圍內所作成或取得者,該受理機關除
應說明其情形外,如確知有其他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該資訊
者,應函轉該機關並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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