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關於公務人員之權利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請求服務機關償還執行職務墊支之必要費用,遭受拒絕時得提起復審
(B)公務人員認為其執行職務之環境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時,不得提起復審
(C)公務人員不服服務機關對其所為之停職決定,不得提起復審
(D)復審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撤回者,不得再就同一事件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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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0), B(390), C(4298), D(151), E(0) #2098410
統計: A(590), B(390), C(4298), D(151), E(0) #2098410
詳解 (共 9 筆)
#3674907
1.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
2.或於公務員權益有動大影響。
3.基於公務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損害
應定性為行政處分
(釋字187、243、298號)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5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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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7760
D選項
公保法第 47 條
復審提起後,於保訓會復審決定書送達前,復審人得撤回之。復審經撤回後,不得再提起同一之復審。
復審提起後,於保訓會復審決定書送達前,復審人得撤回之。復審經撤回後,不得再提起同一之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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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6834
「停職決定」為行政處分 得復審
「環境衛生防務措施」為工作內容條件等 得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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