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有關公務員之懲戒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免除職務,指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B)撤職,指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1年以上、5年以下
(C)休職,指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3年以下
(D)剝奪退休金,指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給與;其已支領者,不予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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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5), B(334), C(322), D(5752), E(0) #2398274
統計: A(625), B(334), C(322), D(5752), E(0) #2398274
詳解 (共 8 筆)
#4167974
公務人員懲戒法
剝奪退休(職、伍)金,指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
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減少退休(職、伍)金,指減少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
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其已支領者,並應
追回之。
前二項所定退休(職、伍)金,應按最近一次退休(職、伍)或離職前任
職年資計算。但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務員自行
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或自提儲金本息,不在此限。
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減少退休(職、伍)金,指減少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
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其已支領者,並應
追回之。
前二項所定退休(職、伍)金,應按最近一次退休(職、伍)或離職前任
職年資計算。但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務員自行
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或自提儲金本息,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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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3646
公務人員懲戒法
第 11 條
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第 12 條
I. 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II .前項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第 13 條
I. 剝奪退休(職、伍)金,指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II. 減少退休(職、伍)金,指減少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III. 前二項所定退休(職、伍)金,應按最近一次退休(職、伍)或離職前任職年資計算。但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務員自行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或自提儲金本息,不在此限。
第 11 條
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第 12 條
I. 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II .前項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第 13 條
I. 剝奪退休(職、伍)金,指剝奪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II. 減少退休(職、伍)金,指減少受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之退休(職、伍)或其他離職給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III. 前二項所定退休(職、伍)金,應按最近一次退休(職、伍)或離職前任職年資計算。但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公務員自行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或自提儲金本息,不在此限。
第 14 條
I.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II. 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III. 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I.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II. 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III. 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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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2484
公務人員懲戒處分(懲戒法院 ➣ 一級二審)
一、免職
免其現職,不得再任用為公務人員
二、撤職
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
期間於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在任日起兩年內不得晉敘、陞任、遷調主管職務
三、剝奪、減少退休(退職)金
減少離職前所任年資之10%~20%,已支領者應追回之
僅適用於退休或離職之公務員,不適用於現職人員
四、休職
休其現職,停發俸給,不得申請退休(伍)
期間於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期滿前三十日可申請復職
復職日起兩年內不得晉敘、陞任、遷調主管職務
五、降級
現職之俸級(薪)降一級或二級改敘
期間於二年
改敘日起兩年內不得晉敘、陞任、遷調主管職務
六、減俸
現職之月俸減10%~20%
期間於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減俸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遷調主管職務
七、罰款
金額逾一萬以上,一百萬以下
不得與剝奪、減少退休金、減俸併罰
八、記過
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級(薪)降一級改敘
記過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遷調主管職務
九、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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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7145
D. 公懲法13條第1項後段:其已支領者,並應追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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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6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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