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公務員懲戒法之停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依刑事訴訟法被通緝或羈押中,其職務當然停止
(B)懲戒法院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
(C)主管機關對於所屬被移送懲戒之公務員,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D)懲戒法院通知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職務時,被付懲戒人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提起復審後,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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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9), B(542), C(898), D(5505), E(0) #2398273
統計: A(499), B(542), C(898), D(5505), E(0) #2398273
詳解 (共 10 筆)
#4185737
(D)懲戒法院通知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職務時,被付懲戒人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提起復審後,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撤銷 . 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提起抗告,並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異議
公務員懲戒法 §5
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
前項裁定於送達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停止職務效力。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懲戒法庭第一審所為第一項之裁定,得為抗告。
公務員懲戒法§84 III
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於本節(第三節 抗告程序)準用之。
行政訴訟法§266 I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行政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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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4869
樓上C選項畫的重點-->懲戒法庭第一審所為第一項之裁定,得為抗告。
可以抗告的是懲戒法庭作的先行停職之裁定。
第五條第二項主管機關對公務員的先行停職屬於行政處分,所以適用複審救濟
先行停職:
1.懲戒法5條1項-懲戒法庭裁定,以抗告救濟
2.懲戒法5條2項-主管機關作成,以複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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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4783
行政機關體系才會有訴願(or復審)、行政訴訟
司法體系一律是抗告、再審
懲戒和懲處最大的不同,就是懲戒走司法體系,懲處走行政機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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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9882
終於有人也覺得B有問題了
很明顯就是把舊法的公懲會改成懲戒法院而已
這題我有寫試題疑義
我所附的理由就是新法是「裁定並通知」
但考選部最後是不改答案(攤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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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0807
請問B沒有錯嗎
選項內容是「得通知主管機關停止其職務」
但法條內容是「由懲戒法庭裁定停止並通知主管機關」
第 5 條
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
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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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657
A公務員懲戒法4-1
B公務員懲戒法5-1
C公務員懲戒法5-2
D亂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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