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公務員法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採刑懲併行
(B)採懲戒與懲處雙軌制
(C)同一行為經懲戒法院為不受懲戒之判決者,被付懲戒人之服務機關仍得對其為免職處分
(D)同一行為經懲戒法院作出懲戒處分之判決者,被付懲戒人之服務機關不得再對其為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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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2), B(1470), C(4171), D(1880), E(0) #2398275
統計: A(262), B(1470), C(4171), D(1880), E(0) #2398275
詳解 (共 10 筆)
#4201416
公務員懲戒法第 22 條:
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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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9315
只要記得:
"懲戒"只有"不得重複懲戒"的限制,
不用管刑罰、行政罰、懲處最終如何評價,或者誰先祭出處罰等問題。該懲戒,就懲戒。
"懲處"則是不論懲戒如何評價,
一旦經移送懲戒,不再受懲處。已先做成懲處處分者,原懲處處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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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6383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公務員懲戒法 第 22 條
- 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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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8173
一行為經刑法無罪判決結果確定,仍得處行政罰
但一行為經不受懲戒判決結果確定,就不得再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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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9289
是,否則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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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6704
怎麼大家的回答都怪怪的?
這題就因為懲處的免職 實質意義上 相當於懲戒處分
所以不受懲戒判決者 原服務機關當然不能做免職處分 但以外的什麼記過那些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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