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公務人員之同一違法失職行為,經主管長官為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法院作成懲戒判決,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懲處處分與懲戒處分判決併執行之
(B)原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C)懲戒處分判決若與懲處處分種類相同,則僅執行懲處處分為已足
(D)懲戒處分判決若與懲處處分種類不相同,則併執行之
統計: A(405), B(3360), C(172), D(879), E(0) #2436338
詳解 (共 9 筆)
因為公務員懲戒法較考績法嚴格。
故公務員懲戒法不為懲戒,則不能懲處。
公務員懲戒法
第 22 條
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
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
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
其效力。
(A)懲處處分與懲戒處分判決併執行之
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B)原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
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
其效力。
(C)懲戒處分判決若與懲處處分種類相同,則僅執行懲處處分為已足
(D)懲戒處分判決若與懲處處分種類不相同,則併執行之 .
只要記得:
"懲戒"只有"不得重複懲戒"的限制,
不用管刑罰、行政罰、懲處最終如何評價,或者誰先祭出處罰等問題。該懲戒,就懲戒。
"懲處"則是不論懲戒如何評價,
一旦經移送懲戒,不再受懲處。已先做成懲處處分者,原懲處處分失效。
公務員所為之同一違法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C
(A)如已受刑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B)如不受刑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C)如不受行政罰處罰者,即不得予以懲戒
(D)如在刑事偵查程序中,不停止懲戒審理程序
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
同一行為,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1項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
18 關於公務員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同一行為已受刑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B)同一行為不受刑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C)同一行為已受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D)同一行為已受懲處者,不得予以懲戒
(D)應改為=>同一行為已受懲處者,仍得予以懲戒,且原懲處處分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