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更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處分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形者,得更正之
(B)行政處分之更正,得由處分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為之
(C)行政處分之更正,應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
(D)行政處分之更正,應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並送達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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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2), B(664), C(3511), D(568), E(0) #2436342

詳解 (共 6 筆)

#4240029

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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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261019

更正是101

補正是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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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577637

補充考題

關於行政處分未為教示或教示錯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B


(A)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 


(B)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

處分機關若通知更正,

則仍得自處分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C)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

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其法定救濟期間原則延長為 1 年 


(D)因處分機關未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者,

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

詳解

(B)
行政機關告知救濟期間為3個月內=>
但法定救濟期間為2個月內=>
處分機關雖已通知更正=>
於原行政機關告知救濟期間3個月內=>
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C)
§98 III: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
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
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例如行政處分救濟期間為3個月內=>
但處分機關未告知=>
使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救濟期間=>
此時其法定救濟期間原則延長為 1 年 。(注意"為"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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