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公務員當然停職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A)依刑事訴訟程序被拘提者
(B)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C)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執行中者
(D)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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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66), B(594), C(276), D(796), E(0) #1357754
統計: A(6866), B(594), C(276), D(796), E(0) #1357754
詳解 (共 10 筆)
#2176962
「拘提」:是行政執行有欠國家(黑道)錢的人民,執行官(老大)簽發拘票叫執行員(小弟),把人民直接強押上車(執行員為憲法第8條之實質警察)去讓執行官問話(你為什麼不繳稅?),如果人民不繳錢執行官可以報請法官(大哥大)(絕對法律保留)核發「管收票」把人民關起來
「羈押」:是當人民涉嫌刑事案件時,檢察官本於無罪推定原則,在沒有確切證據證明嫌犯真的是犯人前,不得將其關押,但為了防止嫌犯逃跑、串供,檢察官會報請法院(絕對法律保留)核發「押票」,把嫌犯扣押起來以防上述問題。(其實這有違無罪推定原則)
以上淺見供參考,本人只是考生,如有錯誤請用力批評指教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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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5182
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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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8770
拘提短期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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