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有關行政程序法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原處分機關於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後,即不得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
(C)原處分機關於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內,得依職權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
(D)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991), B(1030), C(410), D(648), E(0) #1357759
統計: A(6991), B(1030), C(410), D(648), E(0) #1357759
詳解 (共 9 筆)
#1488160
行政程序法 131: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行政程序法 121: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行政程序法 124: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257
0
#1419741
(A)2年→10年
※請求人為人民→10年
請求人為行政機關→5年
58
0
#2467026
行政程序法
(A)第 131 條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第 121 條原處分機關於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後,即不得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
(C)第 124 條原處分機關於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內,得依職權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
(D)第 131 條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43
0
#1471489
A、D→行程法131
B→行程法121
C→行程法124
23
1
#5110866
補充 行政程序法裡出現的請求權時效:
§131 I 公法上請求權:機關 5年;人民10年
§121 I 違法VA撤銷:知有 2年
§124 合法授益VA廢止:發生 2年
§121 II 撤銷違法授益VA之信賴補償請求權:告知 2 年;自撤銷時 5年
§126II 準用 §121 II 廢止授益VA之信賴補償請求權:告知 2 年;自廢止時 5年
§145 III 契約外公權力行使之損失補償請求權:知有 1 年
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