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及實務見解,原處分機關如依職權撤銷行政處分,除斥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A)自有權撤銷機關確實知悉撤銷原因發生時起算
(B)自有權撤銷機關可得知悉撤銷原因發生時起算
(C)自有權撤銷機關略加調查而不難得知撤銷原因發生時起算
(D)自撤銷原因發生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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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58), B(1155), C(150), D(908), E(0) #2052361
統計: A(4058), B(1155), C(150), D(908), E(0) #2052361
詳解 (共 6 筆)
#3567757
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之授益處分,縱已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而確定,惟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於知悉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原則上仍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該2年屬除斥期間性質,旨在使法律關係早日確定,以維法秩序之安定;所稱知有撤銷原因應係指明知及確實知悉授益處分有違法情事,倘僅懷疑有違法情事而未經調查確實者,尚難謂知有撤銷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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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5051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2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第117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法文明示「知」為撤銷權除斥期間之起算點,在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且其撤銷純係因法律適用之瑕疵時,尚非僅以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可得知悉違法原因時,為除斥期間之起算時點,仍應自有權撤銷之機關確實知曉原作成之授益行政處分有撤銷原因時,起算2年之除斥期間。又是否確實知曉有撤銷原因者,乃事實問題,自應具體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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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2422
102 2 2 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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