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於下列何種情形,其效力不受影響?
(A)未合法送達
(B)漏未記載處分機關
(C)未為救濟途徑之告知
(D)依法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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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7), B(259), C(4849), D(270), E(0) #2052365

詳解 (共 7 筆)

#3536893

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 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簡單的說就是:政府沒有告訴你救濟期間,行政處分的效力依然不變,但救濟期間會延長至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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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6299

行政處分救濟途徑之告知,亦稱「教示」,其目的旨在明確告知人民法律救濟途徑,使人民不至於因疏忽或不懂法律而未能及時請求救濟。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若未告知處分相對人救濟期間,此一瑕疵對該行政處分有何影響? 
(A)使該行政處分無效 
(B)使該行政處分違法得撤銷,不得補正 
(C)使該行政處分違法得撤銷,但得補正 
(D)該行政處分之效力並不因此受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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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違法行政處分的法律效果來說,關於救濟教示未記載或記載錯誤的瑕疵,有特別不同的處理方式,不僅是單純的無效、得撤銷或得補正等,而是一種類似擬制的處理方式,算是一種變體的瑕疵效果。係屬法律漏洞
 
故98條將3種情況 
1.普通更正
2.救濟期間較更正期為長
3.未更正
做一個填補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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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6278

行政處分效力:

(1)未對外生效前:僅屬行政之內部行為

(2)當事人知悉後:對外生效

1.在有多數相對人之場合,其知悉之時間不同,效力亦非同時發生

2.亦有例外情形:稅務文書在對財產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送達,效力並及於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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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4284

第111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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