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經依公務員懲戒法遭記過處分之公務員,下列何者正確?
(A)自記過之日起 1 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B) 1 年內記過 2 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改敘
(C) 1 年內記過 3 次者,降調其現職一至二職等
(D)每記過 1 次,得併罰新臺幣 1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之罰款
統計: A(5939), B(1346), C(557), D(328), E(0) #2353785
詳解 (共 10 筆)
懲戒法
第12條: 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前項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
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第14條: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
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
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
復職規定辦理。
第15條:降級,依受懲戒人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
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薪);其期間為二年
第18條: 記過,得為記過一次或二次。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
調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累計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改敘
;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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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D的依據是有的,並不是杜撰
懲戒法第9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罰款)得與第三款(剝奪、減少退休金)、第六款(減俸)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記過和罰款是可以同時處罰的
但個人覺得有問題的是在選項敘述方面
把「併罰」這個改成「併為處分」才對
公務員懲戒法 第 18 條
記過,得為記過一次或二次。自記過之日起1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累計3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1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15條第2項之規定。
公務員懲戒法 第 15 條
降級,依受懲戒人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薪);其期間為二年。
(A) 公懲法18: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B) 公懲法18:一年內記過累計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改敘。
(C) 公懲法18:一年內記過累計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改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