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得適用於政務官之懲戒處分?
(A)降級
(B)申誡
(C)休職
(D)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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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6606), C(719), D(361), E(0) #1569375
統計: A(124), B(6606), C(719), D(361), E(0) #1569375
詳解 (共 10 筆)
#2145338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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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5693
政務官 不適用 :
記過、降職、休職
(記降休;台語諧音 真正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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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557
事務官:撤休降減記申+免退款
政務官減掉:降休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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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6474
然後懲處(由公務員服務機關為之)只有免職、記大過、記過和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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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5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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