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下列何者為公務員懲戒法上的懲戒種類?
(A)警告
(B)剝奪、減少退休金
(C)降階
(D)罰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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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8), B(6096), C(653), D(127), E(0) #1402125

詳解 (共 10 筆)

#1446212
公務員懲戒法 第9條(懲戒處分之種類)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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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1380

懲戒:免、徹、剝、休、降、減、罰、記、申

懲處:記大過、記過、申誡、免職

公務員懲戒法§9:

一、除職務。

二、職。

三、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職。

五、級。

六、俸。

七、款。

八、過。

九、誡。

公務人員考績法§12: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一次記兩大過「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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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941

樓上,法律上的專有名詞是不能亂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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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6430
公務員懲戒法:撤休降記減免剝罰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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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1957
公務員懲戒法 第 9 條 公務員之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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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5625
這裡順便說下,免職跟免除職務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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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8863

免除職務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下稱懲戒法)第 11 條規定,係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免職

按公務人員考績法(下稱考績法)第 7 條、第 8 條規定以,係年終考績、另予考績丁等者, 應予免職;另據同法第 12 條規定以,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亦予以免職處分。


可否再任?

免除職務,除當下即剝奪當事人之身分與職務外,且使是類人員日後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免職係當下剝奪公務人員職務與身分,但原具備之任用資格確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規定,亦即依法考試及格、銓敘合格或升等合格且未經撤銷,同時亦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消極任用資格情事,則有再任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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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6740
請問一下第9條第9款之申誡和第12條之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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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1707
降階是什麼?跟降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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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9004
下列何者為公務員懲戒法上的懲戒種類?
(A) 警告❌
(B) 剝奪、減少退休金

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1項,免撤剝減,休降減,罰記申

(C) 降階❌
(D) 罰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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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662389
未解鎖
法規名稱:公務員懲戒法 修正日期: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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