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行政訴訟法第 185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幾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視為撤回訴訟?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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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5), B(902), C(982), D(3923), E(0) #1402127
統計: A(815), B(902), C(982), D(3923), E(0) #1402127
詳解 (共 7 筆)
#1449481
行政訴訟法第185條: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除有礙公益之維護者外,視為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但行政 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
行政法院依前項但書規定續行訴訟,兩造如無正當理由仍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
行政法院認第一項停止訴訟程序有礙公益之維護者,除別有規定外,應自 該期日起,一個月內裁定續行訴訟。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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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0788
民訴、行訴皆有合議停止訴訟之規定,續行期間皆為4個月
民事訴訟法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 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 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 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 回其訴或上訴。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 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 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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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6362
(整理)停止訴訟而有關公益:裁定1個月續行。停止訴訟而雙方合意:4個月不續行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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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0931
●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
(A)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B)無庸考慮民事訴訟,繼續訴訟程序
(C)駁回原告之訴
(D)判決被告敗訴 103年初等考試 答案:A
意思是,這個行政訴訟案的判決,得需要以民事訴訟案的判決為依據,所以先暫停,等民事案結果先出爐。
訴訟程序之停止
(1)裁定停止<本題>
(2)當然停止-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喪失資格或死亡。
(3)合意停止-a.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除有礙公益之維護者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
b. 行政法院認合意停止訴訟有礙公益之維護者,應於兩造陳明後,一個月內裁定續行訴訟。
c. 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訴訟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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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5032
行政訴訟法 185 第1項: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除有礙公益之維護者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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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7777
補:
不到場
- 準備程序: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將筆錄送達於未到場人。 前項情形,除有另定新期日之必要者外,受命法官得終結準備程序 (第 273 條)
- 言詞辯論:兩造未到➜視為合議停止訴訟,4個月不續行視為撤回其訴
一造未到➜得經到場當事人聲請由一造辯論而判決
再次通知仍不到場法官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判決 (小額、簡易程序第一次就可依職權)
▴到場不為辯論➜視同不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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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2003
考這種時間的,有什麼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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