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人民不服訴願決定,應自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多久時間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A)7 日
(B)30 日
(C)2 個月
(D)1 年
統計: A(74), B(3463), C(4748), D(43), E(0) #1569382
詳解 (共 10 筆)
做個小整理:
1.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2.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3個月"內為之,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2個月"。
3.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4.撤銷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5.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30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
訴願法第90條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悲劇,選B就是跟最佳解說的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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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訴願提起--->行政處分達到or公告期滿的次日起 30天內
人民不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 提訟
*30提起、2月訴訟
行政訴訟法
第106條(訴訟之提起期間)
第四條(撤銷之訴)及第五條(給付之訴-課予義務之訴)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A)送達後二個月(1)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2)起算。
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3),不得提起。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駁回其訴願)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應作為而不作為)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兩個月不為決定--第4條I),始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樹狀圖----(A)經訴願(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撤銷訴願------ (1) 當事人2個月 (2) 利害關係人於知悉時
--------課予義務訴願---- (3)已逾三年者
(B)不經訴願(處分達到或公告後)
--------撤銷訴願----------------------兩個月之不變期間
--------課予義務訴願之駁回其訴願----兩個月之不變期間
--------課予義務訴願之應作為而不作為---看第四條第一項
(1)提起訴願逾3月不為決定
(2)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兩個月不為決定 (3)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
徵求高手再度簡化
因為是不服決定,所以應用訴願法第90條 (附記不服決定之處理)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