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
後幾日內,申請回復原狀?
(A)7 日
(B)10 日
(C)30 日
(D)1 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66), B(5960), C(787), D(451), E(0) #1569391
統計: A(366), B(5960), C(787), D(451), E(0) #1569391
詳解 (共 10 筆)
#3132849
行政程序法
第50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政程序行為。
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訴願法
第15條
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條之訴願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
但遲誤訴願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
行政訴訟法
第91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如該不變期間少於一個月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遲誤第一百零六條之起訴期間已逾三年者,亦同。
第一項之聲請應以書狀為之,並釋明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
92
0
#4959535
補充~回復原狀(法條-自原因消滅後多久內/不得遲誤多久)
行政程序法-10日/1年
訴願法 -10日/1年
行政訴訟法-1個月/1年(例外!3年:撤銷、課予義務訴訟)
49
0
#2154518
第50條(回復原狀之申請)
①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
1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