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除依法應舉行聽證者外,得依職權或依人民之申請舉行聽證
(B)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發布後送上級機關核定,始生效力
(C)人民提議訂定法規命令者,得以言詞向行政機關敘明訂定之目的、依據及理由,並附具相關資料
(D)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如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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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6), B(616), C(436), D(4985), E(0) #2398280
統計: A(1496), B(616), C(436), D(4985), E(0) #2398280
詳解 (共 10 筆)
#4200118
(A)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除依法應舉行聽證者外,得依職權或依人民之申請舉行聽證行程法155: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B)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發布後送上級機關核定,始生效力行程法157: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
應於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C)人民提議訂定法規命令者,得以言詞向行政機關敘明訂定之目的、依據及理由,並附具相關資料-->應以書面(行程法§152)
(D)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如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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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441
人民與法規命令制訂
1.提議權:
(1)行政程序法第152條:
法規命令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者外,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
前項提議,應以書面敘明法規命令訂定之目的、依據及理由,並附具相關資料。
(2)行政程序法第153條:
受理前條提議行政機關,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A.非主管之事項,依第十七條規定予以移送。
B.依法不得以法規命令規定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C.無須訂定法規命令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D.有訂定法規命令之必要者,著手研擬草案。
2.公告及聽證
(1)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A.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A)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B)訂定之依據。
(C)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D)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意旨。
B.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2)行政程序法第155條:
(3)行政程序法第156條:
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依法舉行聽證者,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A.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之名稱。
B.訂定之依據。
C.草案之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D.聽證之日期及場所。
E.聽證之主要程序。
3.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1.提議權:
(1)行政程序法第152條:
法規命令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者外,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
前項提議,應以書面敘明法規命令訂定之目的、依據及理由,並附具相關資料。
(2)行政程序法第153條:
受理前條提議行政機關,應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A.非主管之事項,依第十七條規定予以移送。
B.依法不得以法規命令規定之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C.無須訂定法規命令事項,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
D.有訂定法規命令之必要者,著手研擬草案。
2.公告及聽證
(1)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A.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A)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B)訂定之依據。
(C)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D)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意旨。
B.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2)行政程序法第155條: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3)行政程序法第156條:
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依法舉行聽證者,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A.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之名稱。
B.訂定之依據。
C.草案之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D.聽證之日期及場所。
E.聽證之主要程序。
3.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人民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可以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若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行為,則可以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請求行政機關作成法規命令是否得為一般給付之訴之給付內容?原則上仍應回歸人民有無請求作成法規命令之公法上權利存在來討論之。
法規命令無效之情形
行政程序法第158條:
1.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1)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2)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3)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2.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法規命令無效之情形
行政程序法第158條:
1.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1)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2)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3)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2.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參考資料:三民輔考
https://www.3people.com.tw/知識/行政法規命令/公職考試-高普初、地特-一般行政-一般行政/637130aa-dcc5-4661-8224-3f966a4c26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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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363
行程107
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
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
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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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9996
第 107 條
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
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
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
第 155 條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第 164 條
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
前項行政計畫之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之程序,由行政院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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